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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中文BDSM小說

雨夜屠夫(A-F完) · 第2部分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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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屠夫(A-F完) 第2部分 (2/2)
上一篇

一次吃飯時,兩歲大的林過雲不獲準與家人同坐一桌,林父要他站在桌邊吃,林過

雲只顧吃飯,忘了對長輩說一聲∶“食飯”

林父認為這是一定要守的中國傳統家庭的一種禮貌,林父立刻高聲呼喝他為何不叫

人食飯,稍後林過雲低聲說了,但林父又嫌他叫得不夠大聲,竟然一巴掌摑向林過雲,

他被摑倒後頭部撞向牆,一邊面立即呈紅色,眼也呈瘀黑,瘀痕整整一個星期才消散,

林父認為他不聽話就要打。

但林母則覺得過雲那時還是小孩,而林父是大人,不應這樣打他。

不過,林母是個典型的中國傳統女性,對丈夫採取了服從態度,縱為兒子心痛,卻

不敢在丈夫前有異議。

又有一次,林過雲半夜醒來哭泣,林父打他,林母見自己骨肉這樣被打,她用手隔

開,竟被打到手部“開花”。

三歲那年,林過雲與妹妹一起玩耍,跌掉一條鎖匙,因找不到,林父用重手摑林過

雲,要他跪在地上認錯,結果,林過雲認了錯,林父仍罰他雙手扭耳,跪了一個鐘頭,

後來鎖匙仍找不著,林過雲又被賁罵。

自這次起之後,林過雲就很怕父親,不敢與父親說話,連正視父親一眼也不敢,他

當時只有三歲,三歲定八十,這種情形一直到林過雲長大後都是如此,他不會主動的與

父親說話。

林父認為小孩子是應嚴加管教,這樣才能學好的,他對子女是一視同仁的,孩子不

聽話時、做錯事時,都是責打,這是教,是關心,而不是責罰,用心是為孩子好。

與林過雲之祖父對林父相比,林父已大為仁慈了。

不過,林母則覺得林父在文打孩子時,對待林過雲特別“手重”,她見到自己骨肉

受這樣直罰,有點太過份,有時想幫著兒子,比如有人插嘴也會被打,奈何自身難保,

只有默不作聲,把眼淚往肚裡吞。

林父也不滿林母“寵壞”及“偏袒”林過雲,雖然他感到“慈母多敗兒”,為免家

嘈屋閉,也沒有太反對林母對兒子的管教態度。

林過雲就是在這種典型的嚴父慈母家庭中生活著,即使到他長大成人,他都少與父

親交談,對母親就特別好。

林母在婆羅乃一共住了五年長,於一九五九年,她又再誕下另一女孩,母子四人仍

住在一間房,輿林父的第二妻子除了在五七年生下第一個孩子外,又分別在五九年和六

零年產下另兩個孩子。

在此期間,林過雲是在婆羅乃讀幼稚園和小學,成績算是普通,他曾嘗試過跟鄰居

孩童隔著致絲網談話,但後來林父不准他興鄰童來往,因為林父恐怕他學壞。

林父說∶“我們家中已有那麼多兒女,他大可以跟弟妹一齊玩。”

林過雲就這樣失去了第一個可能帶他走出孤獨的內心世界的朋友。

一九六二年,林父離開那石油公司,帶著兩妻及兒女,一筆花紅及積蓄返港。

一九六四年,他在觀塘買了一個單位,與兩個妻子和小孩共八人同住,期間曾在中

電工作了一段時間,然後出海行船,他以前亦當過海員,那時,林過雲只有七歲,在官

立小學讀書,在校內曾有一個同學仔不時上林家玩,但當林父航海回來後,林過雲就像

憶起婆羅乃的情景,為了害怕父親責罵,就叫同學仔不要再到家中來。

自此以後,就再沒有人見過林過雲有朋友找過他,無論是男或女。

二十歲半(一九六六年)林過雲升讀中一,在深水(土步)利瑪吏中學念上午班,

他升上中學後,功課算過得去,中一、二時成績總在十名以內,最差也不過十五名,但

在校內沉默寡言,老師在其品行上給的評語也是“為人沉靜”四字,而他就連老師的名

字也記不起。

少年時的他,已有夢遊習慣,有時睡到午夜就會開門外出獨行。

在中二那年,約十二、三歲,林過雲曾偷窺同父異母所生的兩個妹妹沐浴,被林父

第二妻子撞破,告知林父。

林父將他捉入房間,關起門來,擘擘拍拍地痛打他一頓,且將他的頭撞向牆不下數

十下,不過林過雲沒有因此而哭泣,他只“眼紅紅”的從父親房中走出來。

至十三、四歲(六八、六九年),可能“望子成龍”關係,林父除要林過雲返上午

班外,還要他利用晚間時間(晚上七時半至九時半),到理工學院念一些課程。

在一九七零年,林父不再當海員,開始經營現時在觀塘的電單車 ,林父要林過雲

除返上午校外,更要他在每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到 頭幫手,晚上讀理工回家晚飯才做功

課,因此,他的成績就開始退步。

由於睡眠不足,在 中又常常打瞌睡,這自然又遭到打罵。

自此年起,林父間斷地沒有回家,不久林母發覺林父在外間有了第三個女子,雙方

在電話中大吵一頓,林父叫林母不要理他那麼多,於是林母只有“壘埋心水”,自己外

出工作,維持家計。

期間林父間中亦有致電返家詢問兒女的情況,後來林母才知道林父在土瓜日貴州街

購了一單位,與新歡同住,這個第三妻子又為林父添多兩個孩子。

七三年,林父第三妻子病倒,林父叫其第二妻子,帶同第三妻子所生的一對小兒女

回觀塘家中,好作照顧,使觀塘家中共有九個子女同住。

而林父則每日往觀塘家中看那對年幼兒女,由其第二妻子煮飯給他們吃。

那時林母輿林父的第二妻子關係不好,因後者誤含她將一些家用留為己用,所以林

母四母子是另外煮飯吃。

一九七二年夏天,林過雲因中四學業成較差,本要留班,而剛在那年暑假前,又發

生恤衫事件,這事成為林過雲一生的轉捩點。

有一天,在觀塘家中,林父見林過雲沒有衣服穿往開工,硬要他穿一件又紅又花的

闊大恤衫,他拒絕,林父打他、罵他,他怎樣也不肯穿,林父一怒之下,將那件恤衫打

到林過雲的身上,推他出門外,關上門後,大聲說∶“叫你著衫都唔著,甘唔聽話,衰

仔,不再要返來,走,走,走!”

林過雲真的走了,他不再回去。

當晚,他打電話給正在工廠開中班的母親,問她工廠地址,然後到工廠找她。

林母起初勸他回家,但他怎樣也不肯,林母只好安排他到馬頭困道與一親戚同住。

那人是一名二十餘歲的青年,是林母姨甥女的小叔,林過雲與他司住一房,分納房

租,房租錢由林母支付出。

數月後,那個親戚結婚搬出,林過雲就獨自租住那個房間。他白天再沒念書,在一

間冷氣機店當學徒,晚上讀夜校,但沒有重讀中四,而繼續升中五。

七三年夏,林過雲在夜校的中五考試不及格,就沒有再讀書,仍獨自一人在外租房

住,繼繽當冷氣學徒。

有一天,林母接到林過雲工作處打來的電話,說他沒有返工,林母找不到兒子,忙

去報警,但過了幾天都沒有訊息。

至十一月初,她在工廠上班時,接到一值從小欖精神病院打來的電話,才知道林過

雲因犯案被捕,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觀察等候提訊。

被捕時,他向警方報稱的姓名是林友強。

期間林母每週都去探他,她多次問他犯案的事,但他始終沒有回答。

林母知道∶“我個仔腦裡想甚麼是不會說給我知的。”

而林父亦曾往探望林過雲。

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六日,林過雲在法庭被控三項罪名,首兩項打劫傷人。

罪名成立,而第三項非禮罪(觸控女事主的私處),因控方不提證供而撤銷。

林過雲被判入勞役中心四個月。

林過雲離開勞役中心,放棄了林國裕這名字,更不再用林友強,而正式為林過雲,

並把這名字登記在出世紙上,這時他仍需接受監管一段時期,警方要林父帶他返觀塘家

中管教。

就在這個時期,林父的第二妻子發覺林過雲心理不正常,對女性的私處甚為好奇。

而此時(七四年五月),林父的第三妻子患癌症去世。

因此林父特意安排他與弟弟國強遷往土瓜灣貴州街寓所,而不准他到觀塘有妹妹居

住的寓所同住。

┅┅┅┅┅┅┅┅┅┅┅┅┅┅┅┅┅┅┅┅┅┅┅┅┅┅┅┅┅┅┅┅┅┅┅┅┅┅

《雨夜屠夫》,是一篇頗珍貴的具體詳盡社會教材!

奉勸一些自以為正義者的同好∶(不能否認你聞味而來吧!好像政論區我明知都不去)

須知我們也是為正義而搞情色,我們踏踏實實將社會檔案呈上,供同好參考研究,

不像你們一兩句口號回應就想定乾坤!再者,你們未免把同好看得太幼稚了。

這裡並非個個色痴,但起碼都不是政痴!別自以為是了!

淫書中自有另一番勸世大道理,只怕政痴們沒資格領悟罷了!

雨夜屠夫(E)

從七四年至七八年,林過雲和弟弟在其父 中工作,是受薪的。初時月薪六、七百

元,後來加至一千二百元。

他毋須繳付租金,只需每月支付一百五十元住所的水電費。

期間林父發覺他沒有朋友,不論同性或異性,亦鮮與夥記“打牙較”,只間中與弟

談論新聞,返家後便關起門,躲在房間。

然而他喜歡假日到郊外拍十六米匣的活動電影,並曾嘗試過放給弟妹看。

林父覺得他的工作表現是∶“很勤力,但具反叛性。”

而其弟則較聽話,林過雲這時每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仍回觀塘母親家中吃飯

及休息,在那裡,他有一個細小的儲物房,有放書藉、舊中文報紙、唱片,他也是獨個

兒在這裡吃飯,聽聽唱片,或玩玩帆船的模型。

有時他會借書給弟妹看,弟妹向他提問題,他只敷衍了事,從不主動跟他們交談。

其父要他每晚都要返回土瓜灣家中睡,而不可以在觀塘處過夜。

林過雲放工後喜歡駕汽車到處去,以認識街道,因為他想考計程車司機執照。

至一九七九年終於考獲,這使他一生進入另一個階段,他開始當夜班計程車司機,上

班時間是晚上六時至翌日清晨六時,地向美孚汽車公司土瓜灣旭日街車行租車,日租七

十三元,做了個多月,工作固定了以後,才告知母親,也有告知父親,林父沒有反對。

當了計程車司機的林過雲,每個月都把八百元給母親,其母勸他儲蓄留作結婚之用,

而且也應交個女明友了,但地毫不熟心的對母親說∶“邊處駛!”

有時他交更後,在清晨七時前,到觀塘處探望母親,逗留十分鐘後離去,方回土瓜

灣住處睡。

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的正常程度,足以令地知道自己被控的是甚麼罪名,而他也有足

夠的能力為自己的控罪去辯護。

香港精神病專家認為林過雲並無嚴重精神病的看法,並未獲得澳洲專家班士同意,

班士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指出,林過雲是患了“人格解體”的嚴重精

神病,而不是香港精神病醫生所說的精神分裂。

一場就林過雲精神狀態的激烈舌戰,就此展開,這場爭辯,亦是決定林過雲是誤殺

抑或謀殺的關鍵。

按察司費柏主審該案的首日即向陪審團表示,這宗涉及四名女子被殺和肢解案件,

主要是看被告人在行事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足以控制自已。

林過雲以“神智不健全”為理由,否認謀殺,只承認誤殺,因此陪審團要決定是否

接納林過雲的理由,如果接納,可裁定地誤殺,否則就會是謀殺。

四位香港精神病醫生一共觀察了林過雲三十九小時,一致認為林過雲精神上雖有不

健全處,但並非嚴重,而且案發時,他清楚自知道做甚麼事。

但林過雲對著澳州的專家時講的話,很多是沒有向香港醫生講過的,副檢控專員杜

輝認為,林過雲在接觸過多位的精神病專家後,已經很有經驗,他可能是在欺騙澳洲專

家班士。

香港的精神病醫生替林過雲做過智商測驗,發現他的智商是一百二十,比一般人稍

高,而在思維方面的分數比言語方面的高。

自從做了計程車司幾,就更加少與林父見面,他總是在自己房間內,一日三餐也不會

與家人一起食,通常在街外用膳。而他和弟弟則當日間貨車司機工作,時間不同,更少

一起在房內,即使巾上,他也是在看報,大家沒有傾談。

林過雲當計程車司飢後一年,林母發覺他開始轉變,於八一年的年三十晚,連團年飯

也沒有上觀塘母親家中吃,後來上母親家中的次數愈來愈少。

於去年二月至八月間,林母發覺地的神態更為異常,過去每次上觀塘處都洗澡,整

個人變得疲又蒼白,汙糟辣撻,林母勸她乾淨一點。

他說∶“衫褲自己會洗的了。”

但事實上林母仍見他穿著有漬的衣服。

更且,他的行動怪異,走起路時垂低頭,不敢正視他人,只斜眼望人,其母也曾勸

他∶“男子漢要抬起頭嘛!”但他稍抬起頭一望,轉身就走。

那時,林母非常擔心他的身心出現問題,著他去看醫生,但他沒有理睬,林母也沒

有法子。她怎樣也想不到,這個她疼愛的兒子,在這段時間,已成了聳人聽聞肢解案主

角。

因為四名女子被殺和被肢解的事而被捕的林過雲,由八二年的九月三日起,在小欖

精神病院接受兩位精神病醫生觀察了五個星期,醫生最後的結論是,這個人適宜在法庭

上答辯。

所謂適宜答辯的意思是,基於林過雲的工作紀錄和過去數月來的表現,政府的精神

病醫生認為地並沒有患上精神病,只是一個沉默寡言、情緒化和反應頗慢的人,並且經

常避免與別人的目光接觸。

他殺死四名女子並將之肢解,為的是滿足個人的性需求。

林過雲表示,過去六年來有被人監視的感覺,晚上睡覺時又聽到一些不知名聲音。

他向醫生表示,不喜歡在公開場合被審訊,更加想知道怎樣才可避免被判死刑。

喜歡孤燭的生活,不易與人相處,並不屬於精神病,在社會上,這種人十分普遍。

林過雲的思維清晰,回答某些問題時往往停下來思考,組織他的答案,他從未與政

府的專家談到神、雨及超自然的力量在他身體內活動。

林過雲殺死陳鳳蘭,是因為憎恨她漫無目的地,一忽兒要他駕車去觀塘,一忽兒去

牛池灣,然後又要返回尖沙咀,殺死陳雲潔和梁秀雲時,是因為覺得她們是壞人,死有

餘辜,殺死梁惠心則無特別原因。

而當他知道警方找到她們的屍體時,他感到興奮。

在羈留所時,林過雲覺得有些女人來探他,有時甚至幻想自己是女性。

他喜歡開夜間計程車,因為覺得自由自在,有種超然的感覺,如果地放棄了這工作,

就會做乞丐、流浪漢或者和尚。

林過雲這種行為雖然奇怪,態度亦不自然,但對一個孤獨的人來說不算特別。

除此,他在其他方面再無精神下健全的特徵,他犯案是有“性”的成份在內。

不過,來自澳洲的心理專家班士,卻幾乎完全推翻控方的論點。

班士是最後接觸林過雲的精神病醫生,透過翻譯,與林過雲談了八小時。

班士認為,林過雲的精神是不健全的,患的是“人格解體”病,他會感覺到自己能

跳出軀體,然後以旁觀者的態度去觀察自己的行為。

林過雲在去年二月至八月時,是病發的高峰期,這就等如火山爆發,現時林的精神

狀態,似已改善,但這座“火山”卻隨時會再爆炸。

由於接受專家觀察時,林過雲的精神並不健全,所以對相同的間題有不同的答案,

假如林是正常人,這種前後答案不符的情況,就是說謊。

他指出林過雲的病有高度穩伏期,再加上被扣留時與外界的人有接觸,不健全的精

神狀態開始復發,所以港府的精神病專家並下能察覺到他有精神病。

醫冶這種病很困難,可能一生也醫不好。

班士承認,以他二十五年的專業經驗,肢解女屍案很獨特,他曾參閱過一些書藉,

亦無類似記載。

班士說,在過去十年來,林過雲是愈來愈孤立自己,將自己完全和社會隔絕。

他的家庭複雜,對著嚴峻和頑固的父親,使他失去了家庭溫暖和安全感,所以故意

孤立自己,不結交朋友,由他喜歡玩電子棋就可反映出此點林過雲在生理上的發展雖無

不正常,但在性事方面的發展卻不妥當,他從未與同年齡的女子接觸,並且十分憎恨那

些從事性交活動的男與女。

對於姦屍,林過雲覺得並無不妥,他只想藉此知道性交是是怎樣,他姦屍時並無性

興奮,只是自己令自己興奮來進行姦屍。

他也曾用腳趾去撥弄那些已死女子的陰部,希望知道有些甚麼感覺,但最後發現並

無感受,也曾用口嘗過死者的腸臟,看看有些甚麼味。

林過雲說自己並未試過自慰,但有過夢遺。

下雨對林過雲是重要的,他一方面有畏雨症,另一方面下雨時卻感到愉快,因為他

相信有神的存在,而雨是從天降下,他覺得藉著下雨可與神溝通,並有一種無形的影響

力要他做出一些事。

林表示和他父親的關係不很好,很少和兄弟姊妹交談,對兩位庶母則不喜亦不憎,

而唯一有感情的只是生母。

在一九七三年林過雲被其父逐離家後,第一次見到色情照片,他感到興奮。

當年他曾在女廁內行劫時企圖撫摸那名女子的私處,他只知道自己有這種興趣,但

這種興趣由那時開始則記不起。

林過雲拍攝女性的下體,主因並非受色情雜誌影響,而是出於強烈的好奇。

他姦屍、嘗試吃人腸,都是基於好奇,他還把姦屍和肢解情況拍成錄影帶,這顯示

出他的精神當時是處於高度的混亂中。

班士說∶林過雲向他推翻給予警力的口供,他說在殺陳鳳蘭時,並不憎恨她,對她

亦無性幻想。當時雖然是肉體上知道自己正在殺害陳鳳蘭,但卻以為是自己的夢幻,是

精神上自己壞的一面在活動,殺人後他曾感到很害怕。

他認為,人死後會變動物,而四名被殺害的女子,亦會變成動物。

林過雲表示曾將陳鳳蘭部份下體割下然後拋掉,因為覺得女子下體是“醜惡”的。

當班士問他將下部拋在何處時,他向班士神秘一笑說∶“當案件完畢才告訴你。”

班士說,從林過雲一笑的表情可看出他精神不建全。

至於他喜歡拍照和將色情雜誌重拍,班士認為這是林過雲的性格特徵,他要將全部

照片很有系統地存放下來。

此外,他將女性器官拍下,一方面是出於好奇心,另一力面是要顯出他在拍攝方面

有成就,而他亦希望能夠透過這此照片,證明確是有這些事發生過,讓全世界的人皆知

道。

副檢控專員杜輝就不同意班士的說法,他認為梁惠心出事的當晚,林過雲在晚上十

一時許接了她上車,但在翌日凌晨五時才在車中將她勒斃,然後將她抬返家中,這是因

為當時的時間尚早,其父親在家中可能未睡,故等至翌晨五時才下手,這證明林殺人並

非是不能控制自己。

班士對此點表示有這個可能,但他不同意。

至於林在犯第一宗案後,便在車中放有電線及購買防腐藥水,顯示他是有預備的。

班士則認為林過雲是一個不正常的人,所以疾症可影響地做出這些事。

替林過雲辯護的律師,又提供另一名澳洲心理專家格連出定作供,以顯示林過雲的

精神不健全。

格連說林過雲患有“精神分裂症”,另外“無情感相連”及“無性別觀念”。

他認為根據精神病學原理而言,凡做出姦屍行為的人,必定是精神上和心理上不健

全,林過雲極度不正常,若讓地返回社會自由活動是不安全的。

格連表示從未遇到過加林過雲如此嚴重程度的精神病患者,不尋常特徵又多,他相

信被告所講全是真話。

林過雲認為自己是“不尋常”及“特別”的。

林說∶“我自己會好年輕就死,一系由意外所造成,一系由疾病造成。”

林說他過去所做的事,是奉“上天的意旨”行事。

殺陳鳳蘭時,是見陳又嘔又吐,覺得“女人是邪惡”的,上天挑選這個女人上他的

車,指使他去殺死這個女人,於是便執行此“特別任務”。

林殺梁惠心時,是突然覺得梁惠心變成了陳鳳蘭,所以再次把“她”殺死。當屍體

拖回家中時,他突然有種前所未有的好奇心,於是就進行了姦屍。

林過雲對攝影的興趣大於對性的興趣,對女性下體具有強烈的好奇心,又有“妄想

狂”,喜歡收集喜愛的東西,將之分類,仔細地編成紀錄。

他表示看過林過雲所攝的照片及錄影帶,認為林過雲是出旅“好奇心”,並無“性

欲”成份在內,也不像是性慾高漲的人所做出的行為,因為地的攝影手法極冷靜。

林過雲替女屍拍照時是感到高興的,因為他未嘗可如此任意支配一個女子。

不過,他拍照時將死者的面部掩蓋起來,是因為地認為這些女子都未死去,為恐怕

她們會把他認出來,因此就用書藉或膠紙將女屍的面部遮著。

控方精神病醫生安德遜在庭上表示,林過雲沒有精神病,行兇時神智很清醒,自制

力比常人高。當第一次殺人時是因憤怒引起,但以後三次,他都感到偷快有趣,在拍攝

影片時,皆能清醒行事。

安德遜曾替林過雲一項試驗,使他置身於類似殺人時的情景,好像箍著一名女子,

然後問他,如果當時有人叫停手或阻止他繼續動手時,他會怎樣應付?林過雲說∶“我

會連他也殺掉。”這證明地能清醒的支配自己的行為。

另外可以顯示出林過雲神智清醒的,是林過雲能用一般人一聽便明白的方式講話,

家中物品亦放置得整整有條,犯罪也全部有紀錄,這並非精神病者所能做到的。

一個精神患者有時會有某種古怪的行為做出,例如林說受到一些“超自然物”的指

示去做,他就可能很留心去聽,可能會跪下,或甚至去回答,及作出其他反應,但林過

雲的家人卻似乎從未見過林有這些異常的行為。

林過雲雖然是處於一種“極度人格分裂”狀態,其情況也頗嚴重,但不等於患上精

神病,因為他仍然有很強的自制能力,行為上並無瘋癲舉止,好像在街上到處跑、胡言

亂語等。

一個受神經病影響的人,生活一定反常,往往有明顯的動作被人察覺到。

另一方面,林過雲的自制能力要比一般人好,他雖然不喜歡他的父親,但仍與彼此

同住許多年,這就是一個證明。

青山精神病院院長陳庭揚醫生為控方作供時稱,林過雲殺死三個女子後,曾表示對

殺人感到厭倦,並對幾名女子有少許後悔,因為這樣奪去他們生活及秘密是不公平的,

同時也為自己沒有對她們作出適當的殮葬而感到內疚。

在同年二月,當審訊的日子快到時,林過雲顯得有點緊張,曾問其中一位醫生∶

“可否不讓公眾人士入庭聽審?因為我不想別人模仿我的殺人力式。”

他又表示,他拍攝照片及雜誌上的女性裸照,並非對性有興趣,而是覺得裸照有藝

術美。

提到林的童年及母親等問題時,林都會哭泣。

他較關心自己的母親,原因是母親是他在家庭和他最親近的人。

林曾表示可能再見不到他母親,意思是說他母親已上了年紀。

陳庭揚曾為林過雲做過“記憶力測驗”,得到一百零二分,表示正常。

林的“智力測驗”則略高於常人。也曾用X光檢查林的頭顱骨及以電極放在林頭顱

骨的底都,測驗林腦部有否不正常,但證明林過雲的腦部正常。

用“睡眠紀錄”法檢查林過雲,發覺他也同樣正常。

在與林過雲會晤的五次中,林表現冷靜,感情反應正常,“應哭便哭泣”、“在應

笑時會笑”,顯示是有適當的感情反應。

此外,沒有怪異行為出現,林回答問題時顯示具有“邏輯性的思考力”,以及回答

問題貼切和並不離題,也下會“前言不對後語,談話是有連貫的。

有時,林過雲在被問及與有罪行問題時,會稍作猶豫,但對其他問題就會很爽快回

答。

在與林對話時,並未發現有幻想,也沒有思想上的擾亂。如果是一個精神病患者,

講話可能有時會“語無倫次”,不會像林過雲那樣正常。

雨夜屠夫(F、終)

陳庭揚說,林過雲腦部正常感情反應正常,記憶力和智力略超過正常人,因此林過

雲不是個精神病人,否則的話,林過雲講話時就可能語無倫次。

他認為林過雲雖然沒精神病,但有精神分裂,林對殺人“上了癮”而且是為得到性

的滿足而做。

陳庭揚於一九五九年在美國獲得精神病學醫生學術銜,返港後在醫務處服務了廿一

年至廿三年,當時在青山精神病院內護理三千名病人,其中佔九成是屬精神病患者。

“俾番條命我!”這淒厲的女子叫聲,是承認殺過四個女子,並將她們分屍的林過

雲過去幾個月來經常聽到的。他說,他覺得經常見到一些中國女子在講廣東話,其中一

個總是叫∶“俾番條命我!”即使是被懲教處人員扣留在荔枝角羈留所,等侯審訊時也

如此。

據在荔枝角羈留所見過林過雲的懲教處人員說,他們覺得林過雲是正常人一名,絕

不令人覺得他恐怖,就是農曆年後連續下了個多月雨,晚上亦不見得林過雲有異乎常人

的表現。

不過,監房在林過雲的一生歷程中,可能是個分界線,因為據他的父親說,十年前

林過雲因行劫傷人罪被判入勞役中心四個月,從勞役中心出來後,就顯示出對女人身體

有強烈的興趣,窺探妹妹沐浴也是在出獄後發生的十年前林過雲在獄中表現如何,現時

或許再無人記起,但十年後林過雲再被關進荔枝角羈留所,表現就有點與一般人不同。

“不自由,毋寧死”,由於喪失自由是痛苦的,因此世界上才有監獄之設,以處罰

那些犯了罪的人。

而監獄設立之後,不久就被人視為人間鬼域,聞之而喪瞻,被關進裡面的人,亦千

方百計想逃出來。

不過,在監獄裡過得不快樂只是一般人的感受,對林過雲而言,自從因肢解案被捕

後,法庭就判他交由監房看管,先扣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然後被拍留在荔枝角

羈留所等侯提訊。

一直過慣自我幽禁式生活的林過雲,並沒有因為被扣留而感到喪沮。

據澳洲來的心理學家班士說,在羈留所的林過雲,因為接觸到更多人,生活環境跟

十年來的完全不同,因此比以前更為開朗。

班士說,據他觀察所得,在小欖精神病院或在荔枝角羈留所,林過雲已脫離自我封

閉的環境,開始關心家人、計程車、計程車更數,又表示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家庭會有十分

可怕的影響。

林過雲的轉變,班士認為除了因為他分別接觸過不同的人,又與精神病醫生交談過

外,可能是林過雲從精神分裂狀態上恢復過來,但這不表示他已完全康復過來,因為這

是不甚可能的。

還有一件事,可以看出林過雲似乎與一般人稍有不同,在案發之後,由於警方以為

其弟與案亦有關,因此兩人同被留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觀察,在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在新蒲崗裁判處提訊時,林弟說在小欖每日打針很痛苦,致無法入睡,希望改為食

藥,但林過雲沒有提出類似的意見,只一直垂下頭來。

當林過雲被羈留六個月後,於三月四日被帶到高院審訊,一些曾在新蒲崗裁判處見

過他的人說,經過六個月,林過雲胖了。

法律是保障清白無辜的人,處罰作奸犯科者。

怎樣才算清白無辜?在法律上而言,凡未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都是清白的,無論社

會人士怎樣看待他。

在去年八月十六日晚,林過雲被捕後,儘管其後有很多證據顯示他是殺死四個人的

兇手,但他當時未經法逵裁定是否有罪,報章的報導,對幾乎已經肯定他就是“香港屠

夫”。

對於報章的做法,律政司頗感不滿,他透過政府一位高官,在一次與新聞界的敘會

上,向各報負責人提出了警告,說他們報導已超過了法例的規定,但當局暫不預備提出

檢控,希望大家自律。

由於林過雲當時成了萬人矚目的物件,但卻無人見過他的真面目,因此有報館派人

到裁判署乘林過雲過堂時給下他的樣貌。其實,這種做法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法庭為甚麼不準攝影和錄音?這主要是維持法庭莊嚴的面貌。

繪圖雖然不是攝影,但其作用和目的是相同的,但報章為了競爭,卻甘冒被控藐視

法庭的危險。

為甚麼警方在拘獲疑犯時,多用紙袋一類的東西套著疑犯的頭,使人見不到他的真

面目?這一方面避免他的相片在報章上見報,以避免此一證人在認人時有先入為主的觀

念,以至冤枉無辜。

另一方面是保護當事人,因為他未必被判定有罪,如果被人看清楚了他的面貌,會

錯誤認為他是真罪犯,影響他日後的發展。

根據英國的法例,除在法庭範圍內不準拍照外,就連以法庭為背景拍照,也是犯了

藐視法庭的罪名。

不過,香港因為地少人多,要嚴格執行這條例是不可能的,就如在中區皇后像廣場

拍照,很難避免將最高法院拍進鏡頭裡。

在案件未審訊完畢時,報章上對案情的報導,是有可能影響到審訊的結果,譬如各

報都說林過雲是香港屠夫,陪審團看了,就很可能有個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林過雲是

謀殺了四個女子,這樣在作出判決時,自然就是不公正。

事實上,當最高法院於三月四日開始陪審團表示,由於報章在事前有太多的報導,

因此陪審團在聆聽此案時,應儘量把過去從報章上看到的東西忘掉,而應就法庭上控辯

雙方的證供去決定林過雲是否犯了謀殺罪。

陪審團的責任,就是根據事貨來決定被告人是否罪名成立,所以任何人均不能就案

情去騷擾陪審團,否則會被控告,而在林過雲受審期間,就曾發生懷疑陪審團受新閒記

者騷擾的事件發生,導致法官向記者提出警告。

在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早上十一時半,主審林過雲案的法官宣佈退庭休息,替林過

雲辯護的大律師陸偉步出法庭,當時有一人走近他身邊,用英文向他說∶

“林過雲是犯了殺人罪,千萬不要判他無罪釋放。”

陸偉知道這人把他錯認是陪審員,因此當法官再出庭時,即向法官報告,法官立即

清堂,向各陪審團問清楚後,發覺並無真正的陪審員受到騷擾,才再開庭聆訊。

開庭時,他為此而向採訪的記者提出了警告。如果陪審員真的受到干擾,法官可能

要將陪審團解散,另選陪審員,而案件亦需從頭審訊。而雙方律師亦可以此為理由,要

求解散現有陪審團。

不過,當日在庭外向陸偉說話的人,並非記者,而只是個旁聽市民,記者亦可算是

“食了死貓”。

嚴格的說來,案中的證人嚴格說起來,證人離開法庭,記者拍他們的影片,亦屬幹

擾證人,因為這可能令證人情緒受困擾,導致作供時的真實性受影智。

不可以干擾,干擾申意思廣義來說包括了用金錢或利益收買證人,甚至恐嚇證人,

使證人在庭上作假口供,均屬有罪。

而嚴林過雲的母親在法庭作供時,也曾向法官表示,她不希望記者影她的相,不過

法官向她表示,由於這件案是大眾關心的,所以碓然同情她的遭遇,但沒有明令記者不

要這樣做,只叫記者們應該自律。

事實上有報章在這宗新聞的報導上,是有點過度喧洩和與事實不符,尤其在破案初

期,很多情況都只是憑推測就報導,而往往亦因此而鬧出笑話。

有些報紙說。由於林過雲的被捕,警方翻查十二年來的失蹤少女檔案,看看是否與

林有關連。林過雲被控時,實足年齡是二十七歲,十二年前,只不過是十五歲。

一個二十歲的小童,是否能有殺人毀屍的能力?實在令人懷疑。

此外,一些報章又說,由於死者已被肢解,加上時日已久,面目難辨,因此死者家

人認屍時,有些從死者陰部認出是自己親人,這更加成了天方夜譚。

電視臺在這件新聞上,除了破案之初外,到案件提到最高法院審理時,除了第一天

外,一直都以低調處理,有時甚至不加報導,箇中原因,可能是這新聞已發展到審訊階

段,難有圖片的配合,加以電視新聞是在傍晚六時半開始,很多人正在家中吃晚飯,這

時來說林過雲劊屍、姦屍和嘗人腸,可能會引起觀眾反感。

不過,一間獨立的影片公司,卻在警方破案後不久,即開始將這故事拍成電影,並

利用林過雲在新蒲崗提堂作初級偵訊時所引起的鬨動,到裁判署外拍攝實景,實行連臨

記費也省回。

在案件於高院開審後不久,該片導演又再作宣傳,表示電影的女主角,包括了陳鳳

蘭的親姊妹,但礙於法庭仍在審訊該案,因此不能上映。

林過雲的父親林渭樂於三月十七日在法庭作供時,副檢控專員杜輝向他說∶“有人

說,林過雲所以會心理不止常,皆因你在幼時管教嚴厲之故。所以有人說,你應負某種

責任。”

林渭樂反問杜輝∶“為甚麼你不說社會有責任?”

是社會的錯,是社會的責任,這是很多人經常掛在口邊的話。

林氏沒有指出,在這宗案裡,社會究竟要負上些甚麼責任,但找們可以單就這宗案

客觀的檢討一下∶

林過雲是生活在一個以父權為主的典型中國家庭,他的父親用上一代管教子女的方

法管教他。

假如時光拉後了一百數十年,林過雲即使不成為一個孝順的兒子,在以家族式為主

的傳統社會里,他成為“屠夫”的機會不大,因為他常在長輩監視督促之中。

時代的進步,及引誘人的事物增加,求知慾亦因此受到激發,禁閉式的生活難以令

人滿足,但傳統的東縛力依然存在。

林渭樂似乎代表了這股傳統力量,而林過雲就代表了向新事物追求的新力量,只可

惜在這個新舊力量的角逐中,傳統力量完全壓倒了新興勢力。

與其說林過雲幼年的不正常發展要由社會負責任,倒不如說是林家那種重視中國傳

統子女教育法,對他有更大影響。

二十一歲以前,林過雲的生活圈子是以家庭為主,直至他在二十一歲離家出走時,才真

真正正的與社會接觸。

林過雲在法庭上說,離家以後,他看到色情雜誌,開始對女性的身體發生了興趣,

他當年在女廁行劫時,企圖撫摸女事主的下體,就是基於強烈的好奇心。

色情雜誌的泛濫,是一直為人所詬病,這是值得檢討的。

但色情雜誌對一個人所產生的影響力,其大小應結合當事人本身的心理狀態來看,

如果我們不把當事人孤僻的性格,和沒有長輩在這方面給予適當的指導結合來衡量,未

免不公平。因此,社會在這方面是有責任的,但不會是全部。

犯案之後,林過雲被判刑前,曾在小欖精神病院先接受觀察;而在去年二月至八月

期間,林母見他的態度和情緒都與過去有異,因此著他去看醫生,由此可看出,外人是

察覺到林過雲的精神狀態有不妥當的地方。

本港的精神及心理醫療服務,直至今日還未普遍,加上中國人對心理問向不瞭解,

因此情緒鬱結時,根本不會想到去看心理醫生,就是想到,這方面的費用也非一般人家

所能負擔,這無疑是會令一個有輕微精神症的人,逐漸加深其病態。

即使現時很多留意肢解案發展的人,都會認為林過雲說精神不建全是種行兇後為求

脫身的藉口。

但不要忘記,來自澳洲的心理專家班士說過,很多人都有不正常的心理,只是潛伏

著沒有表現出來。而即使認為林過雲能控制自己的控方律師,亦承認他精神有毛病。假

如當局不大力發展心理醫療服務,使更多已有輕微精神病的人獲得及早醫治,實在難保

不會再有一個行兇手法比林過雲還要駭人聽聞的人物出現。

而談到社會責任問題,或許,在林過雲這件案中,這就是我們社會所需負的最大責

任。

肢解女屍案在最高法院開始第一天審訊時,辯方律師陸偉表示,林過雲是有戀屍的

癖好的。

根據醫學書藉的記載,戀屍癖屬於非典型的性變態行為。

美國精神病醫學會大前年出版的《關於精神病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中,美國

精神病學權威列出九種性變態的行為,分別是∶

一:藉摸玻璃杯或女性衣物達致性高潮。

二:喜穿異性衣物。

三:與動物性交。

四:與兒童性交。

五∶暴露狂。

六:偷窺異性沐浴或如廁。

七:被虐狂。

八∶虐待狂。

九∶非典型的,其中包括戀屍癖。

上述的只是個分類,在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幾種病態一起出現。

性變態的心理成因是複雜的,多數與童年生活和家庭背景有關。

性變態者平時可能很正常,表面上不易看出。但性變態加上暴力及肢解攝影的事,

則屬罕見與異性多作正常交往,是有助減少變態的可能性,但男女社交特別需要技巧,

這種技巧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需要學習,有些人學不到,就不懂得與異性相處。

通常一個人對異性感興趣是把對方整體的來看,如把異性性器官脫離人體來看時,

心理就有點變態了。這種變態在一般人的潛意識也會存在著,不過不會在行為上表現出

來。

性變態行為未必涉及暴力,而且跟精神分裂是兩回事,不過,精神分裂也可能包括

性變態。

性變態加上暴力,是對異性懷有恐懼兼憎恨的混合心理,發展至極端,可能在不會

對自己構成威脅的人,包括已死的人身上發洩,也就是可能會姦屍。

但有這種變態性心理的人,平常可能與常人無異,所謂“不正常”,是指在某個時

間、地點,向某個物件的行為,所以一個人可以在很多場合表現得若無其事,但在不為

人察覺時,就會做出不為人接納的事來。

一個人如有變態行為,他平日是會將病態收藏,即使最親近他的人,也不易發覺,

除非由心理醫生來細加診斷。

變態心理是長期累積而成的,遺傳上是否有影響,目前還在研究,不過籠統來說,

如果父親有變態的行為,就容易有變態行為的子女,不過,這是因為環境影使然抑或遺

傳導致,目前還未有定論。

天氣和環境氣氛是會使病者的變態行為顯示出來,其實正常人也受此影響,例加一

對情侶,在皎潔的月色下,感情也會變得特別豐富。同樣地,一個變態的人,若對某一

環境特別敏感,在那環境下,病態就會強烈顯示出來。

變態病者可以分為三類∶

一、不知自己有異乎常態的表現!

二、自知有變態行為,但無法控制!

三、自知有變態行為,但不認不妥,反覺得是正常。

三種情況中,以最後的最危險,因為一個變態病人進進行謀殺或犯罪活動時,他不

一定神智不清,在情緒上,他是衝動的,受到病態意念的驅使去犯罪,在理性推斷上,

他卻可以非常冷靜,他的邏輯推理力一點也不受病態干擾,能夠逐一週詳地安排犯罪計

劃,變態病人的危險性,也可說是基於此點。

至於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兇手將屍體剖開,通常是有六個原因∶

一、本港人煙稠密,一個剛死去的人混身軟弱無力,為了方便搬屍,分屍是最佳的

方法。

二、使警方難以辨認死者身份。

三、心理有問題,誤認為女性是汙穢的,不宜親近。

四、性無能,見人痛苦才能滿足。

五、黑社會處事手法,作殺一儆百之用。

六、邪教的信仰。

這類案件在本港每十年至十五年才會發生一宗,因此社會學家很難研究出兇手的病

理成因。

行兇者未必因為受到黃色刊物所刺激,大多數是幼年少心理早已出現問題,自卑心

重,但卻好勝,性情孤僻,不苟言笑。

┅┅┅┅┅┅┅┅┅┅┅┅┅┅┅┅┅┅┅┅┅┅┅┅┅┅┅┅┅┅┅┅┅┅┅┅┅┅

終於搞完了,是用氣量搞出來的,本文歡迎完整轉載,不必計較資料何出何從。

只知曾有這樣的真實案例,也有人這樣分析,信不信由你了!

元元站不時有人以“正義”者身份對同好文章橫加指責,本人估計此文的前半部份也備

受爭議,便故意逗這些人出來枉作小人,果然增加不少娛樂性!

我不知讀者們肯不肯認真閱讀後三篇,我倒是很認真看!

夜風兄∶同是創作者,各自畫新篇,網際無恩怨,春夢了無痕,期待你的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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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屠夫(A-F完) 第2部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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