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v Brown [1993] UKHL 19, [1994] 1 AC 212 是英國法律史上關於合意施虐受虐(BDSM)最著名的一起案件。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當一群成年男性在私下自願互相造成傷害時,這種“同意”能否作為非法惡意創傷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抗辯理由。上議院最終以三比二的微弱多數認定,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同意並非抗辯。這五名男子依據 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20 條和第 47 條,被判定犯有非法惡意創傷以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罪。這一判決確立了一個原則:對於非例外的身體傷害,即使受害方完全同意,加害方仍需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被告人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在私底下互相施加傷害並拍攝錄影。行為涵蓋鞭打、打屁股、蠟玩,以及將身體部位釘入木板。儘管動作激烈,但記錄顯示這些行為並不嚴格需要醫療干預,也沒有人在事後就醫,且沒有任何人報案。上訴人們主張“自願者不受傷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並援引了已有的合法例外,如紋身、普通部位的身體穿刺、手術和體育運動。然而,上議院發現缺乏關於施虐受虐的直接上級法院先例,最終拒絕了將他們納入例外清單的請求。
Operation Spanner 的調查過程
該案因警方代號為 Operation Spanner 的調查行動而被稱為“扳手案”。1987 年 10 月,大曼徹斯特警察拿到一盤編碼為 KL7 的錄影帶,隨後在 11 月初搜查了博爾頓、什魯斯伯裡和什羅普郡的住宅。警方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宣稱,拍攝期間可能有人被殺。隨著調查深入,更多涉及鞭打、打屁股和蠟玩的錄影帶被發現,調查範圍擴充套件至十六支警力,並由倫敦警察廳淫穢出版物小隊主導。到 1989 年,警方扣押了超過 400 盒磁帶,調查費用約 250 萬英鎊。
調查的關鍵轉折點在於身份確認。直到 1988 年初,調查人員仍不知道 KL7 錄影帶中的人是誰,於是他們傳發了一張靜幀照片,重點是一名男子左手食指上獨特的關節畸形。同年 3 月 29 日,一名漢普郡警員在《全景》節目中認出該男子,當時他正由一名牧師主持同性祝福儀式。警察於 4 月 7 日訊問他並搜查住宅。儘管調查歷時兩年,警方最終未能找到非合意行為或持久傷的證據。1989 年 9 月,十六名男子被控一百多項罪名,其中包括幫助和教唆對自己的攻擊。大約一百名男同和雙性戀男子被問訊,檢察總長就 1978 至 1987 年間的私下合意行為起訴了其中 16 人。
社會氣候與審判始末
案件審理期間,英國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較為保守。1987 年的社會態度調查顯示,四分之三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活動總是或多半錯誤。同年政府推出了艾滋病運動《別死於無知》,1988 年《地方政府法》第 28 條禁止地方當局“故意推廣同性戀”。此外,倫敦警察廳淫穢出版物小隊因長期收受賄賂而被稱為“髒小隊”,探長 William Moody 據說一年收約 25000 英鎊,十三名警員因此入獄,這為案件增添了一層警界醜聞的背景。
1989 年 10 月 9 日,被告出現在坎伯威爾治安法院。審判於 1990 年 10 月 29 日在詹姆斯·蘭特法官面前開庭。蘭特法官援引 R v Coney(1882)和 R v Donovan(1934)等判例,裁定在施虐受虐中“同意”不是抗辯,理由是“人有時必須被保護,免於自己”。定罪於 1990 年 11 月 7 日落下,同年 12 月 19 日,蘭特法官判處八名男子一年至四年半的刑期。檢察官邁克爾·沃斯利御用大律師形容這些行為為“陰險情形下的野蠻同性戀活動”。1992 年 2 月,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萊恩勳爵維持了定罪,稱同意“無關”,但將最長刑期減至六個月。
上議院裁決與後續影響
案件最終上訴至英國上議院。上議院認證的問題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受傷的人沒有同意?坦普爾曼勳爵指出,“社會有權且有義務保護自己免於暴力邪教”。瓊西勳爵和勞裡勳爵認為,同意僅適用於單純攻擊,除非落入已知例外,否則不適用於第 47 條或第 20 條的指控。異議法官馬斯蒂爾勳爵和斯林勳爵則反駁,認為反感和道德反對不足以作為發明新罪的理由,且成人可以同意不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的私下行為。
1997 年,歐洲人權法院在 Laskey, Jaggard and Brown v. United Kingdom 案中裁定,英國法院的判決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值得注意的是,在對照案 R v Wilson [1996] 中,丈夫應妻子要求在臀部烙上姓名縮寫,上訴法院認定同意是抗辯,處理方式與 Brown 案不同。而在 R v Emmett 案中,同樣規則被認定適用於異性戀參與者。
儘管判決嚴厲,但街頭反應迅速。1991 年 2 月 16 日,約 5000 人在倫敦遊行抗議。1992 年晚些時候,七百多人參加了倫敦第一次 SM Pride。1994 年,法律委員會發表《刑法中的同意》,提議將施虐受虐納入例外,但該提議未被採納。當時還是年輕人權律師的基爾·斯塔默批評法官“把自己的道德強加給他人”。此案深刻影響了英國刑法中關於“實際身體傷害”的門檻認定,藤條或重鞭常規留下的淤青往往足以構成犯罪,使得合意施虐受虐在法律上處於一種模糊且高風險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