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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屠夫(A-F完) · 第2部分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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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屠夫(A-F完) 第2部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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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吃饭时,两岁大的林过云不获准与家人同坐一桌,林父要他站在桌边吃,林过

云只顾吃饭,忘了对长辈说一声∶“食饭”

林父认为这是一定要守的中国传统家庭的一种礼貌,林父立刻高声呼喝他为何不叫

人食饭,稍後林过云低声说了,但林父又嫌他叫得不够大声,竟然一巴掌掴向林过云,

他被掴倒後头部撞向墙,一边面立即呈红色,眼也呈瘀黑,瘀痕整整一个星期才消散,

林父认为他不听话就要打。

但林母则觉得过云那时还是小孩,而林父是大人,不应这样打他。

不过,林母是个典型的中国传统女性,对丈夫采取了服从态度,纵为儿子心痛,却

不敢在丈夫前有异议。

又有一次,林过云半夜醒来哭泣,林父打他,林母见自己骨肉这样被打,她用手隔

开,竟被打到手部“开花”。

三岁那年,林过云与妹妹一起玩耍,跌掉一条锁匙,因找不到,林父用重手掴林过

云,要他跪在地上认错,结果,林过云认了错,林父仍罚他双手扭耳,跪了一个钟头,

後来锁匙仍找不着,林过云又被贲骂。

自这次起之後,林过云就很怕父亲,不敢与父亲说话,连正视父亲一眼也不敢,他

当时只有三岁,三岁定八十,这种情形一直到林过云长大後都是如此,他不会主动的与

父亲说话。

林父认为小孩子是应严加管教,这样才能学好的,他对子女是一视同仁的,孩子不

听话时、做错事时,都是责打,这是教,是关心,而不是责罚,用心是为孩子好。

与林过云之祖父对林父相比,林父已大为仁慈了。

不过,林母则觉得林父在文打孩子时,对待林过云特别“手重”,她见到自己骨肉

受这样直罚,有点太过份,有时想帮着儿子,比如有人插嘴也会被打,奈何自身难保,

只有默不作声,把眼泪往肚里吞。

林父也不满林母“宠坏”及“偏袒”林过云,虽然他感到“慈母多败儿”,为免家

嘈屋闭,也没有太反对林母对儿子的管教态度。

林过云就是在这种典型的严父慈母家庭中生活着,即使到他长大成人,他都少与父

亲交谈,对母亲就特别好。

林母在婆罗乃一共住了五年长,於一九五九年,她又再诞下另一女孩,母子四人仍

住在一间房,舆林父的第二妻子除了在五七年生下第一个孩子外,又分别在五九年和六

零年产下另两个孩子。

在此期间,林过云是在婆罗乃读幼稚园和小学,成绩算是普通,他曾尝试过跟邻居

孩童隔着致丝网谈话,但後来林父不准他兴邻童来往,因为林父恐怕他学坏。

林父说∶“我们家中已有那麽多儿女,他大可以跟弟妹一齐玩。”

林过云就这样失去了第一个可能带他走出孤独的内心世界的朋友。

一九六二年,林父离开那石油公司,带着两妻及儿女,一笔花红及积蓄返港。

一九六四年,他在观塘买了一个单位,与两个妻子和小孩共八人同住,期间曾在中

电工作了一段时间,然後出海行船,他以前亦当过海员,那时,林过云只有七岁,在官

立小学读书,在校内曾有一个同学仔不时上林家玩,但当林父航海回来後,林过云就像

忆起婆罗乃的情景,为了害怕父亲责骂,就叫同学仔不要再到家中来。

自此以後,就再没有人见过林过云有朋友找过他,无论是男或女。

二十岁半(一九六六年)林过云升读中一,在深水(土步)利玛吏中学念上午班,

他升上中学後,功课算过得去,中一、二时成绩总在十名以内,最差也不过十五名,但

在校内沉默寡言,老师在其品行上给的评语也是“为人沉静”四字,而他就连老师的名

字也记不起。

少年时的他,已有梦游习惯,有时睡到午夜就会开门外出独行。

在中二那年,约十二、三岁,林过云曾偷窥同父异母所生的两个妹妹沐浴,被林父

第二妻子撞破,告知林父。

林父将他捉入房间,关起门来,擘擘拍拍地痛打他一顿,且将他的头撞向墙不下数

十下,不过林过云没有因此而哭泣,他只“眼红红”的从父亲房中走出来。

至十三、四岁(六八、六九年),可能“望子成龙”关系,林父除要林过云返上午

班外,还要他利用晚间时间(晚上七时半至九时半),到理工学院念一些课程。

在一九七零年,林父不再当海员,开始经营现时在观塘的电单车 ,林父要林过云

除返上午校外,更要他在每日下午二时至六时到 头帮手,晚上读理工回家晚饭才做功

课,因此,他的成绩就开始退步。

由於睡眠不足,在 中又常常打瞌睡,这自然又遭到打骂。

自此年起,林父间断地没有回家,不久林母发觉林父在外间有了第三个女子,双方

在电话中大吵一顿,林父叫林母不要理他那麽多,於是林母只有“垒埋心水”,自己外

出工作,维持家计。

期间林父间中亦有致电返家询问儿女的情况,後来林母才知道林父在土瓜日贵州街

购了一单位,与新欢同住,这个第三妻子又为林父添多两个孩子。

七三年,林父第三妻子病倒,林父叫其第二妻子,带同第三妻子所生的一对小儿女

回观塘家中,好作照顾,使观塘家中共有九个子女同住。

而林父则每日往观塘家中看那对年幼儿女,由其第二妻子煮饭给他们吃。

那时林母舆林父的第二妻子关系不好,因後者误含她将一些家用留为己用,所以林

母四母子是另外煮饭吃。

一九七二年夏天,林过云因中四学业成较差,本要留班,而刚在那年暑假前,又发

生恤衫事件,这事成为林过云一生的转捩点。

有一天,在观塘家中,林父见林过云没有衣服穿往开工,硬要他穿一件又红又花的

阔大恤衫,他拒绝,林父打他、骂他,他怎样也不肯穿,林父一怒之下,将那件恤衫打

到林过云的身上,推他出门外,关上门後,大声说∶“叫你着衫都唔着,甘唔听话,衰

仔,不再要返来,走,走,走!”

林过云真的走了,他不再回去。

当晚,他打电话给正在工厂开中班的母亲,问她工厂地址,然後到工厂找她。

林母起初劝他回家,但他怎样也不肯,林母只好安排他到马头困道与一亲戚同住。

那人是一名二十馀岁的青年,是林母姨甥女的小叔,林过云与他司住一房,分纳房

租,房租钱由林母支付出。

数月後,那个亲戚结婚搬出,林过云就独自租住那个房间。他白天再没念书,在一

间冷气机店当学徒,晚上读夜校,但没有重读中四,而继续升中五。

七三年夏,林过云在夜校的中五考试不及格,就没有再读书,仍独自一人在外租房

住,继缤当冷气学徒。

有一天,林母接到林过云工作处打来的电话,说他没有返工,林母找不到儿子,忙

去报警,但过了几天都没有消息。

至十一月初,她在工厂上班时,接到一值从小榄精神病院打来的电话,才知道林过

云因犯案被捕,在小榄精神病院接受观察等候提讯。

被捕时,他向警方报称的姓名是林友强。

期间林母每周都去探他,她多次问他犯案的事,但他始终没有回答。

林母知道∶“我个仔脑里想甚麽是不会说给我知的。”

而林父亦曾往探望林过云。

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六日,林过云在法庭被控三项罪名,首两项打劫伤人。

罪名成立,而第三项非礼罪(触摸女事主的私处),因控方不提证供而撤销。

林过云被判入劳役中心四个月。

林过云离开劳役中心,放弃了林国裕这名字,更不再用林友强,而正式为林过云,

并把这名字登记在出世纸上,这时他仍需接受监管一段时期,警方要林父带他返观塘家

中管教。

就在这个时期,林父的第二妻子发觉林过云心理不正常,对女性的私处甚为好奇。

而此时(七四年五月),林父的第三妻子患癌症去世。

因此林父特意安排他与弟弟国强迁往土瓜湾贵州街寓所,而不准他到观塘有妹妹居

住的寓所同住。

┅┅┅┅┅┅┅┅┅┅┅┅┅┅┅┅┅┅┅┅┅┅┅┅┅┅┅┅┅┅┅┅┅┅┅┅┅┅

《雨夜屠夫》,是一篇颇珍贵的具体详尽社会教材!

奉劝一些自以为正义者的同好∶(不能否认你闻味而来吧!好像政论区我明知都不去)

须知我们也是为正义而搞情色,我们踏踏实实将社会档案呈上,供同好参考研究,

不像你们一两句口号回应就想定乾坤!再者,你们未免把同好看得太幼稚了。

这里并非个个色痴,但起码都不是政痴!别自以为是了!

淫书中自有另一番劝世大道理,只怕政痴们没资格领悟罢了!

雨夜屠夫(E)

从七四年至七八年,林过云和弟弟在其父 中工作,是受薪的。初时月薪六、七百

元,後来加至一千二百元。

他毋须缴付租金,只需每月支付一百五十元住所的水电费。

期间林父发觉他没有朋友,不论同性或异性,亦鲜与伙记“打牙较”,只间中与弟

谈论新闻,返家後便关起门,躲在房间。

然而他喜欢假日到郊外拍十六米匣的活动电影,并曾尝试过放给弟妹看。

林父觉得他的工作表现是∶“很勤力,但具反叛性。”

而其弟则较听话,林过云这时每日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二时,仍回观塘母亲家中吃饭

及休息,在那里,他有一个细小的储物房,有放书藉、旧中文报纸、唱片,他也是独个

儿在这里吃饭,听听唱片,或玩玩帆船的模型。

有时他会借书给弟妹看,弟妹向他提问题,他只敷衍了事,从不主动跟他们交谈。

其父要他每晚都要返回土瓜湾家中睡,而不可以在观塘处过夜。

林过云放工後喜欢驾汽车到处去,以认识街道,因为他想考的士司机执照。

至一九七九年终於考获,这使他一生进入另一个阶段,他开始当夜班的士司机,上

班时间是晚上六时至翌日清晨六时,地向美孚汽车公司土瓜湾旭日街车行租车,日租七

十三元,做了个多月,工作固定了以後,才告知母亲,也有告知父亲,林父没有反对。

当了的士司机的林过云,每个月都把八百元给母亲,其母劝他储蓄留作结婚之用,

而且也应交个女明友了,但地毫不熟心的对母亲说∶“边处驶!”

有时他交更後,在清晨七时前,到观塘处探望母亲,逗留十分钟後离去,方回土瓜

湾住处睡。

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的正常程度,足以令地知道自己被控的是甚麽罪名,而他也有足

够的能力为自己的控罪去辩护。

香港精神病专家认为林过云并无严重精神病的看法,并未获得澳洲专家班士同意,

班士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指出,林过云是患了“人格解体”的严重精

神病,而不是香港精神病医生所说的精神分裂。

一场就林过云精神状态的激烈舌战,就此展开,这场争辩,亦是决定林过云是误杀

抑或谋杀的关键。

按察司费柏主审该案的首日即向陪审团表示,这宗涉及四名女子被杀和肢解案件,

主要是看被告人在行事时的精神状态是否足以控制自已。

林过云以“神智不健全”为理由,否认谋杀,只承认误杀,因此陪审团要决定是否

接纳林过云的理由,如果接纳,可裁定地误杀,否则就会是谋杀。

四位香港精神病医生一共观察了林过云三十九小时,一致认为林过云精神上虽有不

健全处,但并非严重,而且案发时,他清楚自知道做甚麽事。

但林过云对着澳州的专家时讲的话,很多是没有向香港医生讲过的,副检控专员杜

辉认为,林过云在接触过多位的精神病专家後,已经很有经验,他可能是在欺骗澳洲专

家班士。

香港的精神病医生替林过云做过智商测验,发现他的智商是一百二十,比一般人稍

高,而在思维方面的分数比言语方面的高。

自从做了的士司几,就更加少与林父见面,他总是在自己房间内,一日三餐也不会

与家人一起食,通常在街外用膳。而他和弟弟则当日间货车司机工作,时间不同,更少

一起在房内,即使巾上,他也是在看报,大家没有倾谈。

林过云当的士司饥後一年,林母发觉他开始转变,於八一年的年三十晚,连团年饭

也没有上观塘母亲家中吃,後来上母亲家中的次数愈来愈少。

於去年二月至八月间,林母发觉地的神态更为异常,过去每次上观塘处都洗澡,整

个人变得疲又苍白,污糟辣挞,林母劝她乾净一点。

他说∶“衫裤自己会洗的了。”

但事实上林母仍见他穿着有渍的衣服。

更且,他的行动怪异,走起路时垂低头,不敢正视他人,只斜眼望人,其母也曾劝

他∶“男子汉要抬起头嘛!”但他稍抬起头一望,转身就走。

那时,林母非常担心他的身心出现问题,着他去看医生,但他没有理睬,林母也没

有法子。她怎样也想不到,这个她疼爱的儿子,在这段时间,已成了耸人听闻肢解案主

角。

因为四名女子被杀和被肢解的事而被捕的林过云,由八二年的九月三日起,在小榄

精神病院接受两位精神病医生观察了五个星期,医生最後的结论是,这个人适宜在法庭

上答辩。

所谓适宜答辩的意思是,基於林过云的工作纪录和过去数月来的表现,政府的精神

病医生认为地并没有患上精神病,只是一个沉默寡言、情绪化和反应颇慢的人,并且经

常避免与别人的目光接触。

他杀死四名女子并将之肢解,为的是满足个人的性需求。

林过云表示,过去六年来有被人监视的感觉,晚上睡觉时又听到一些不知名声音。

他向医生表示,不喜欢在公开场合被审讯,更加想知道怎样才可避免被判死刑。

喜欢孤烛的生活,不易与人相处,并不属於精神病,在社会上,这种人十分普遍。

林过云的思维清晰,回答某些问题时往往停下来思考,组织他的答案,他从未与政

府的专家谈到神、雨及超自然的力量在他身体内活动。

林过云杀死陈凤兰,是因为憎恨她漫无目的地,一忽儿要他驾车去观塘,一忽儿去

牛池湾,然後又要返回尖沙咀,杀死陈云洁和梁秀云时,是因为觉得她们是坏人,死有

馀辜,杀死梁惠心则无特别原因。

而当他知道警方找到她们的尸体时,他感到兴奋。

在羁留所时,林过云觉得有些女人来探他,有时甚至幻想自己是女性。

他喜欢开夜间的士,因为觉得自由自在,有种超然的感觉,如果地放弃了这工作,

就会做乞丐、流浪汉或者和尚。

林过云这种行为虽然奇怪,态度亦不自然,但对一个孤独的人来说不算特别。

除此,他在其他方面再无精神下健全的特徵,他犯案是有“性”的成份在内。

不过,来自澳洲的心理专家班士,却几乎完全推翻控方的论点。

班士是最後接触林过云的精神病医生,透过翻译,与林过云谈了八小时。

班士认为,林过云的精神是不健全的,患的是“人格解体”病,他会感觉到自己能

跳出躯体,然後以旁观者的态度去观察自己的行为。

林过云在去年二月至八月时,是病发的高峰期,这就等如火山爆发,现时林的精神

状态,似已改善,但这座“火山”却随时会再爆炸。

由於接受专家观察时,林过云的精神并不健全,所以对相同的间题有不同的答案,

假如林是正常人,这种前後答案不符的情况,就是说谎。

他指出林过云的病有高度稳伏期,再加上被扣留时与外界的人有接触,不健全的精

神状态开始复发,所以港府的精神病专家并下能察觉到他有精神病。

医冶这种病很困难,可能一生也医不好。

班士承认,以他二十五年的专业经验,肢解女尸案很独特,他曾参阅过一些书藉,

亦无类似记载。

班士说,在过去十年来,林过云是愈来愈孤立自己,将自己完全和社会隔绝。

他的家庭复杂,对着严峻和顽固的父亲,使他失去了家庭温暖和安全感,所以故意

孤立自己,不结交朋友,由他喜欢玩电子棋就可反映出此点林过云在生理上的发展虽无

不正常,但在性事方面的发展却不妥当,他从未与同年龄的女子接触,并且十分憎恨那

些从事性交活动的男与女。

对於奸尸,林过云觉得并无不妥,他只想藉此知道性交是是怎样,他奸尸时并无性

兴奋,只是自己令自己兴奋来进行奸尸。

他也曾用脚趾去拨弄那些已死女子的阴部,希望知道有些甚麽感觉,但最後发现并

无感受,也曾用口尝过死者的肠脏,看看有些甚麽味。

林过云说自己并未试过自慰,但有过梦遗。

下雨对林过云是重要的,他一方面有畏雨症,另一方面下雨时却感到愉快,因为他

相信有神的存在,而雨是从天降下,他觉得藉着下雨可与神沟通,并有一种无形的影响

力要他做出一些事。

林表示和他父亲的关系不很好,很少和兄弟姊妹交谈,对两位庶母则不喜亦不憎,

而唯一有感情的只是生母。

在一九七三年林过云被其父逐离家後,第一次见到色情照片,他感到兴奋。

当年他曾在女厕内行劫时企图抚摸那名女子的私处,他只知道自己有这种兴趣,但

这种兴趣由那时开始则记不起。

林过云拍摄女性的下体,主因并非受色情杂志影响,而是出於强烈的好奇。

他奸尸、尝试吃人肠,都是基於好奇,他还把奸尸和肢解情况拍成录影带,这显示

出他的精神当时是处於高度的混乱中。

班士说∶林过云向他推翻给予警力的口供,他说在杀陈凤兰时,并不憎恨她,对她

亦无性幻想。当时虽然是肉体上知道自己正在杀害陈凤兰,但却以为是自己的梦幻,是

精神上自己坏的一面在活动,杀人後他曾感到很害怕。

他认为,人死後会变动物,而四名被杀害的女子,亦会变成动物。

林过云表示曾将陈凤兰部份下体割下然後抛掉,因为觉得女子下体是“丑恶”的。

当班士问他将下部抛在何处时,他向班士神秘一笑说∶“当案件完毕才告诉你。”

班士说,从林过云一笑的表情可看出他精神不建全。

至於他喜欢拍照和将色情杂志重拍,班士认为这是林过云的性格特徵,他要将全部

照片很有系统地存放下来。

此外,他将女性器官拍下,一方面是出於好奇心,另一力面是要显出他在拍摄方面

有成就,而他亦希望能够透过这此照片,证明确是有这些事发生过,让全世界的人皆知

道。

副检控专员杜辉就不同意班士的说法,他认为梁惠心出事的当晚,林过云在晚上十

一时许接了她上车,但在翌日凌晨五时才在车中将她勒毙,然後将她抬返家中,这是因

为当时的时间尚早,其父亲在家中可能未睡,故等至翌晨五时才下手,这证明林杀人并

非是不能控制自己。

班士对此点表示有这个可能,但他不同意。

至於林在犯第一宗案後,便在车中放有电线及购买防腐药水,显示他是有预备的。

班士则认为林过云是一个不正常的人,所以疾症可影响地做出这些事。

替林过云辩护的律师,又提供另一名澳洲心理专家格连出定作供,以显示林过云的

精神不健全。

格连说林过云患有“精神分裂症”,另外“无情感相连”及“无性别观念”。

他认为根据精神病学原理而言,凡做出奸尸行为的人,必定是精神上和心理上不健

全,林过云极度不正常,若让地返回社会自由活动是不安全的。

格连表示从未遇到过加林过云如此严重程度的精神病患者,不寻常特徵又多,他相

信被告所讲全是真话。

林过云认为自己是“不寻常”及“特别”的。

林说∶“我自己会好年轻就死,一系由意外所造成,一系由疾病造成。”

林说他过去所做的事,是奉“上天的意旨”行事。

杀陈凤兰时,是见陈又呕又吐,觉得“女人是邪恶”的,上天挑选这个女人上他的

车,指使他去杀死这个女人,於是便执行此“特别任务”。

林杀梁惠心时,是突然觉得梁惠心变成了陈凤兰,所以再次把“她”杀死。当尸体

拖回家中时,他突然有种前所未有的好奇心,於是就进行了奸尸。

林过云对摄影的兴趣大於对性的兴趣,对女性下体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又有“妄想

狂”,喜欢收集喜爱的东西,将之分类,仔细地编成纪录。

他表示看过林过云所摄的照片及录影带,认为林过云是出旅“好奇心”,并无“性

欲”成份在内,也不像是性欲高涨的人所做出的行为,因为地的摄影手法极冷静。

林过云替女尸拍照时是感到高兴的,因为他未尝可如此任意支配一个女子。

不过,他拍照时将死者的面部掩盖起来,是因为地认为这些女子都未死去,为恐怕

她们会把他认出来,因此就用书藉或胶纸将女尸的面部遮着。

控方精神病医生安德逊在庭上表示,林过云没有精神病,行凶时神智很清醒,自制

力比常人高。当第一次杀人时是因愤怒引起,但以後三次,他都感到偷快有趣,在拍摄

影片时,皆能清醒行事。

安德逊曾替林过云一项试验,使他置身於类似杀人时的情景,好像箍着一名女子,

然後问他,如果当时有人叫停手或阻止他继续动手时,他会怎样应付?林过云说∶“我

会连他也杀掉。”这证明地能清醒的支配自己的行为。

另外可以显示出林过云神智清醒的,是林过云能用一般人一听便明白的方式讲话,

家中物品亦放置得整整有条,犯罪也全部有纪录,这并非精神病者所能做到的。

一个精神患者有时会有某种古怪的行为做出,例如林说受到一些“超自然物”的指

示去做,他就可能很留心去听,可能会跪下,或甚至去回答,及作出其他反应,但林过

云的家人却似乎从未见过林有这些异常的行为。

林过云虽然是处於一种“极度人格分裂”状态,其情况也颇严重,但不等於患上精

神病,因为他仍然有很强的自制能力,行为上并无疯癫举止,好像在街上到处跑、胡言

乱语等。

一个受神经病影响的人,生活一定反常,往往有明显的动作被人察觉到。

另一方面,林过云的自制能力要比一般人好,他虽然不喜欢他的父亲,但仍与彼此

同住许多年,这就是一个证明。

青山精神病院院长陈庭扬医生为控方作供时称,林过云杀死三个女子後,曾表示对

杀人感到厌倦,并对几名女子有少许後悔,因为这样夺去他们生活及秘密是不公平的,

同时也为自己没有对她们作出适当的殓葬而感到内疚。

在同年二月,当审讯的日子快到时,林过云显得有点紧张,曾问其中一位医生∶

“可否不让公众人士入庭听审?因为我不想别人模仿我的杀人力式。”

他又表示,他拍摄照片及杂志上的女性裸照,并非对性有兴趣,而是觉得裸照有艺

术美。

提到林的童年及母亲等问题时,林都会哭泣。

他较关心自己的母亲,原因是母亲是他在家庭和他最亲近的人。

林曾表示可能再见不到他母亲,意思是说他母亲已上了年纪。

陈庭扬曾为林过云做过“记忆力测验”,得到一百零二分,表示正常。

林的“智力测验”则略高於常人。也曾用X光检查林的头颅骨及以电极放在林头颅

骨的底都,测验林脑部有否不正常,但证明林过云的脑部正常。

用“睡眠纪录”法检查林过云,发觉他也同样正常。

在与林过云会晤的五次中,林表现冷静,感情反应正常,“应哭便哭泣”、“在应

笑时会笑”,显示是有适当的感情反应。

此外,没有怪异行为出现,林回答问题时显示具有“逻辑性的思考力”,以及回答

问题贴切和并不离题,也下会“前言不对後语,谈话是有连贯的。

有时,林过云在被问及与有罪行问题时,会稍作犹豫,但对其他问题就会很爽快回

答。

在与林对话时,并未发现有幻想,也没有思想上的扰乱。如果是一个精神病患者,

讲话可能有时会“语无伦次”,不会像林过云那样正常。

雨夜屠夫(F、终)

陈庭扬说,林过云脑部正常感情反应正常,记忆力和智力略超过正常人,因此林过

云不是个精神病人,否则的话,林过云讲话时就可能语无伦次。

他认为林过云虽然没精神病,但有精神分裂,林对杀人“上了瘾”而且是为得到性

的满足而做。

陈庭扬於一九五九年在美国获得精神病学医生学术衔,返港後在医务处服务了廿一

年至廿三年,当时在青山精神病院内护理三千名病人,其中占九成是属精神病患者。

“俾番条命我!”这凄厉的女子叫声,是承认杀过四个女子,并将她们分尸的林过

云过去几个月来经常听到的。他说,他觉得经常见到一些中国女子在讲广东话,其中一

个总是叫∶“俾番条命我!”即使是被惩教处人员扣留在荔枝角羁留所,等侯审讯时也

如此。

据在荔枝角羁留所见过林过云的惩教处人员说,他们觉得林过云是正常人一名,绝

不令人觉得他恐怖,就是农历年後连续下了个多月雨,晚上亦不见得林过云有异乎常人

的表现。

不过,监房在林过云的一生历程中,可能是个分界线,因为据他的父亲说,十年前

林过云因行劫伤人罪被判入劳役中心四个月,从劳役中心出来後,就显示出对女人身体

有强烈的兴趣,窥探妹妹沐浴也是在出狱後发生的十年前林过云在狱中表现如何,现时

或许再无人记起,但十年後林过云再被关进荔枝角羁留所,表现就有点与一般人不同。

“不自由,毋宁死”,由於丧失自由是痛苦的,因此世界上才有监狱之设,以处罚

那些犯了罪的人。

而监狱设立之後,不久就被人视为人间鬼域,闻之而丧瞻,被关进里面的人,亦千

方百计想逃出来。

不过,在监狱里过得不快乐只是一般人的感受,对林过云而言,自从因肢解案被捕

後,法庭就判他交由监房看管,先扣在小榄精神病中心接受观察,然後被拍留在荔枝角

羁留所等侯提讯。

一直过惯自我幽禁式生活的林过云,并没有因为被扣留而感到丧沮。

据澳洲来的心理学家班士说,在羁留所的林过云,因为接触到更多人,生活环境跟

十年来的完全不同,因此比以前更为开朗。

班士说,据他观察所得,在小榄精神病院或在荔枝角羁留所,林过云已脱离自我封

闭的环境,开始关心家人、的士、的士更数,又表示自己的所作所为,对家庭会有十分

可怕的影响。

林过云的转变,班士认为除了因为他分别接触过不同的人,又与精神病医生交谈过

外,可能是林过云从精神分裂状态上恢复过来,但这不表示他已完全康复过来,因为这

是不甚可能的。

还有一件事,可以看出林过云似乎与一般人稍有不同,在案发之後,由於警方以为

其弟与案亦有关,因此两人同被留在小榄精神病中心接受观察,在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在新蒲岗裁判处提讯时,林弟说在小榄每日打针很痛苦,致无法入睡,希望改为食

药,但林过云没有提出类似的意见,只一直垂下头来。

当林过云被羁留六个月後,於三月四日被带到高院审讯,一些曾在新蒲岗裁判处见

过他的人说,经过六个月,林过云胖了。

法律是保障清白无辜的人,处罚作奸犯科者。

怎样才算清白无辜?在法律上而言,凡未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都是清白的,无论社

会人士怎样看待他。

在去年八月十六日晚,林过云被捕後,尽管其後有很多证据显示他是杀死四个人的

凶手,但他当时未经法逵裁定是否有罪,报章的报导,对几乎已经肯定他就是“香港屠

夫”。

对於报章的做法,律政司颇感不满,他透过政府一位高官,在一次与新闻界的叙会

上,向各报负责人提出了警告,说他们报导已超过了法例的规定,但当局暂不预备提出

检控,希望大家自律。

由於林过云当时成了万人瞩目的对象,但却无人见过他的真面目,因此有报馆派人

到裁判署乘林过云过堂时给下他的样貌。其实,这种做法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法庭为甚麽不准摄影和录音?这主要是维持法庭庄严的面貌。

绘图虽然不是摄影,但其作用和目的是相同的,但报章为了竞争,却甘冒被控藐视

法庭的危险。

为甚麽警方在拘获疑犯时,多用纸袋一类的东西套着疑犯的头,使人见不到他的真

面目?这一方面避免他的相片在报章上见报,以避免此一证人在认人时有先入为主的观

念,以至冤枉无辜。

另一方面是保护当事人,因为他未必被判定有罪,如果被人看清楚了他的面貌,会

错误认为他是真罪犯,影响他日後的发展。

根据英国的法例,除在法庭范围内不准拍照外,就连以法庭为背景拍照,也是犯了

藐视法庭的罪名。

不过,香港因为地少人多,要严格执行这条例是不可能的,就如在中区皇后像广场

拍照,很难避免将最高法院拍进镜头里。

在案件未审讯完毕时,报章上对案情的报导,是有可能影响到审讯的结果,譬如各

报都说林过云是香港屠夫,陪审团看了,就很可能有个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林过云是

谋杀了四个女子,这样在作出判决时,自然就是不公正。

事实上,当最高法院於三月四日开始陪审团表示,由於报章在事前有太多的报导,

因此陪审团在聆听此案时,应尽量把过去从报章上看到的东西忘掉,而应就法庭上控辩

双方的证供去决定林过云是否犯了谋杀罪。

陪审团的责任,就是根据事货来决定被告人是否罪名成立,所以任何人均不能就案

情去骚扰陪审团,否则会被控告,而在林过云受审期间,就曾发生怀疑陪审团受新闲记

者骚扰的事件发生,导致法官向记者提出警告。

在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早上十一时半,主审林过云案的法官宣布退庭休息,替林过

云辩护的大律师陆伟步出法庭,当时有一人走近他身边,用英文向他说∶

“林过云是犯了杀人罪,千万不要判他无罪释放。”

陆伟知道这人把他错认是陪审员,因此当法官再出庭时,即向法官报告,法官立即

清堂,向各陪审团问清楚後,发觉并无真正的陪审员受到骚扰,才再开庭聆讯。

开庭时,他为此而向采访的记者提出了警告。如果陪审员真的受到干扰,法官可能

要将陪审团解散,另选陪审员,而案件亦需从头审讯。而双方律师亦可以此为理由,要

求解散现有陪审团。

不过,当日在庭外向陆伟说话的人,并非记者,而只是个旁听市民,记者亦可算是

“食了死猫”。

严格的说来,案中的证人严格说起来,证人离开法庭,记者拍他们的影片,亦属干

扰证人,因为这可能令证人情绪受困扰,导致作供时的真实性受影智。

不可以干扰,干扰申意思广义来说包括了用金钱或利益收买证人,甚至恐吓证人,

使证人在庭上作假口供,均属有罪。

而严林过云的母亲在法庭作供时,也曾向法官表示,她不希望记者影她的相,不过

法官向她表示,由於这件案是大众关心的,所以碓然同情她的遭遇,但没有明令记者不

要这样做,只叫记者们应该自律。

事实上有报章在这宗新闻的报导上,是有点过度喧泄和与事实不符,尤其在破案初

期,很多情况都只是凭推测就报导,而往往亦因此而闹出笑话。

有些报纸说。由於林过云的被捕,警方翻查十二年来的失踪少女档案,看看是否与

林有关连。林过云被控时,实足年龄是二十七岁,十二年前,只不过是十五岁。

一个二十岁的小童,是否能有杀人毁尸的能力?实在令人怀疑。

此外,一些报章又说,由於死者已被肢解,加上时日已久,面目难辨,因此死者家

人认尸时,有些从死者阴部认出是自己亲人,这更加成了天方夜谭。

电视台在这件新闻上,除了破案之初外,到案件提到最高法院审理时,除了第一天

外,一直都以低调处理,有时甚至不加报导,个中原因,可能是这新闻已发展到审讯阶

段,难有图片的配合,加以电视新闻是在傍晚六时半开始,很多人正在家中吃晚饭,这

时来说林过云刽尸、奸尸和尝人肠,可能会引起观众反感。

不过,一间独立的影片公司,却在警方破案後不久,即开始将这故事拍成电影,并

利用林过云在新蒲岗提堂作初级侦讯时所引起的哄动,到裁判署外拍摄实景,实行连临

记费也省回。

在案件於高院开审後不久,该片导演又再作宣传,表示电影的女主角,包括了陈凤

兰的亲姊妹,但碍於法庭仍在审讯该案,因此不能上映。

林过云的父亲林渭乐於三月十七日在法庭作供时,副检控专员杜辉向他说∶“有人

说,林过云所以会心理不止常,皆因你在幼时管教严厉之故。所以有人说,你应负某种

责任。”

林渭乐反问杜辉∶“为甚麽你不说社会有责任?”

是社会的错,是社会的责任,这是很多人经常挂在口边的话。

林氏没有指出,在这宗案里,社会究竟要负上些甚麽责任,但找们可以单就这宗案

客观的检讨一下∶

林过云是生活在一个以父权为主的典型中国家庭,他的父亲用上一代管教子女的方

法管教他。

假如时光拉後了一百数十年,林过云即使不成为一个孝顺的儿子,在以家族式为主

的传统社会里,他成为“屠夫”的机会不大,因为他常在长辈监视督促之中。

时代的进步,及引诱人的事物增加,求知欲亦因此受到激发,禁闭式的生活难以令

人满足,但传统的东缚力依然存在。

林渭乐似乎代表了这股传统力量,而林过云就代表了向新事物追求的新力量,只可

惜在这个新旧力量的角逐中,传统力量完全压倒了新兴势力。

与其说林过云幼年的不正常发展要由社会负责任,倒不如说是林家那种重视中国传

统子女教育法,对他有更大影响。

二十一岁以前,林过云的生活圈子是以家庭为主,直至他在二十一岁离家出走时,才真

真正正的与社会接触。

林过云在法庭上说,离家以後,他看到色情杂志,开始对女性的身体发生了兴趣,

他当年在女厕行劫时,企图抚摸女事主的下体,就是基於强烈的好奇心。

色情杂志的泛滥,是一直为人所诟病,这是值得检讨的。

但色情杂志对一个人所产生的影响力,其大小应结合当事人本身的心理状态来看,

如果我们不把当事人孤僻的性格,和没有长辈在这方面给予适当的指导结合来衡量,未

免不公平。因此,社会在这方面是有责任的,但不会是全部。

犯案之後,林过云被判刑前,曾在小榄精神病院先接受观察;而在去年二月至八月

期间,林母见他的态度和情绪都与过去有异,因此着他去看医生,由此可看出,外人是

察觉到林过云的精神状态有不妥当的地方。

本港的精神及心理医疗服务,直至今日还未普遍,加上中国人对心理问向不了解,

因此情绪郁结时,根本不会想到去看心理医生,就是想到,这方面的费用也非一般人家

所能负担,这无疑是会令一个有轻微精神症的人,逐渐加深其病态。

即使现时很多留意肢解案发展的人,都会认为林过云说精神不建全是种行凶後为求

脱身的藉口。

但不要忘记,来自澳洲的心理专家班士说过,很多人都有不正常的心理,只是潜伏

着没有表现出来。而即使认为林过云能控制自己的控方律师,亦承认他精神有毛病。假

如当局不大力发展心理医疗服务,使更多已有轻微精神病的人获得及早医治,实在难保

不会再有一个行凶手法比林过云还要骇人听闻的人物出现。

而谈到社会责任问题,或许,在林过云这件案中,这就是我们社会所需负的最大责

任。

肢解女尸案在最高法院开始第一天审讯时,辩方律师陆伟表示,林过云是有恋尸的

癖好的。

根据医学书藉的记载,恋尸癖属於非典型的性变态行为。

美国精神病医学会大前年出版的《关於精神病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中,美国

精神病学权威列出九种性变态的行为,分别是∶

一:藉摸玻璃杯或女性衣物达致性高潮。

二:喜穿异性衣物。

三:与动物性交。

四:与儿童性交。

五∶暴露狂。

六:偷窥异性沐浴或如厕。

七:被虐狂。

八∶虐待狂。

九∶非典型的,其中包括恋尸癖。

上述的只是个分类,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几种病态一起出现。

性变态的心理成因是复杂的,多数与童年生活和家庭背景有关。

性变态者平时可能很正常,表面上不易看出。但性变态加上暴力及肢解摄影的事,

则属罕见与异性多作正常交往,是有助减少变态的可能性,但男女社交特别需要技巧,

这种技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学习,有些人学不到,就不懂得与异性相处。

通常一个人对异性感兴趣是把对方整体的来看,如把异性性器官脱离人体来看时,

心理就有点变态了。这种变态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也会存在着,不过不会在行为上表现出

来。

性变态行为未必涉及暴力,而且跟精神分裂是两回事,不过,精神分裂也可能包括

性变态。

性变态加上暴力,是对异性怀有恐惧兼憎恨的混合心理,发展至极端,可能在不会

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人,包括已死的人身上发泄,也就是可能会奸尸。

但有这种变态性心理的人,平常可能与常人无异,所谓“不正常”,是指在某个时

间、地点,向某个对象的行为,所以一个人可以在很多场合表现得若无其事,但在不为

人察觉时,就会做出不为人接纳的事来。

一个人如有变态行为,他平日是会将病态收藏,即使最亲近他的人,也不易发觉,

除非由心理医生来细加诊断。

变态心理是长期累积而成的,遗传上是否有影响,目前还在研究,不过笼统来说,

如果父亲有变态的行为,就容易有变态行为的子女,不过,这是因为环境影使然抑或遗

传导致,目前还未有定论。

天气和环境气氛是会使病者的变态行为显示出来,其实正常人也受此影响,例加一

对情侣,在皎洁的月色下,感情也会变得特别丰富。同样地,一个变态的人,若对某一

环境特别敏感,在那环境下,病态就会强烈显示出来。

变态病者可以分为三类∶

一、不知自己有异乎常态的表现!

二、自知有变态行为,但无法控制!

三、自知有变态行为,但不认不妥,反觉得是正常。

三种情况中,以最後的最危险,因为一个变态病人进进行谋杀或犯罪活动时,他不

一定神智不清,在情绪上,他是冲动的,受到病态意念的驱使去犯罪,在理性推断上,

他却可以非常冷静,他的逻辑推理力一点也不受病态干扰,能够逐一周详地安排犯罪计

划,变态病人的危险性,也可说是基於此点。

至於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凶手将尸体剖开,通常是有六个原因∶

一、本港人烟稠密,一个刚死去的人混身软弱无力,为了方便搬尸,分尸是最佳的

方法。

二、使警方难以辨认死者身份。

三、心理有问题,误认为女性是污秽的,不宜亲近。

四、性无能,见人痛苦才能满足。

五、黑社会处事手法,作杀一儆百之用。

六、邪教的信仰。

这类案件在本港每十年至十五年才会发生一宗,因此社会学家很难研究出凶手的病

理成因。

行凶者未必因为受到黄色刊物所刺激,大多数是幼年少心理早已出现问题,自卑心

重,但却好胜,性情孤僻,不苟言笑。

┅┅┅┅┅┅┅┅┅┅┅┅┅┅┅┅┅┅┅┅┅┅┅┅┅┅┅┅┅┅┅┅┅┅┅┅┅┅

终於搞完了,是用气量搞出来的,本文欢迎完整转载,不必计较资料何出何从。

只知曾有这样的真实案例,也有人这样分析,信不信由你了!

元元站不时有人以“正义”者身份对同好文章横加指责,本人估计此文的前半部份也备

受争议,便故意逗这些人出来枉作小人,果然增加不少娱乐性!

我不知读者们肯不肯认真阅读後三篇,我倒是很认真看!

夜风兄∶同是创作者,各自画新篇,网际无恩怨,春梦了无痕,期待你的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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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屠夫(A-F完) 第2部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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